信用卡对于大家是再正常不过的东西了,有人却因使用信用卡坐牢了…-


信用卡对于大家是再正常不过的东西了,有人却因使用信用卡坐牢了…

最近出现了越来越多因为信用卡使用不当而导致坐牢的案件发生,原因不尽相同,但罪名都是信用卡诈骗罪!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让人如此胆战心惊!

信用卡诈骗罪

1.信用卡伪造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 “金融票证”的字面意思是“票”和“证”,前者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后者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凭证等结算凭证。 因此,将信用卡解释为“金融票证”是一种扩展的解释。

2.信用卡伪造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 这里的“伪造”不包括“变造”。 即,变造信用卡的行为不能构成伪造金融票据罪。

3.伪造的信用卡,包括复制他人的信用卡,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制造信用卡。

4.伪造信用卡后使用信用卡是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犯罪,这时,我们应该选择重罪并确立信用卡欺诈罪。

5.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欺诈。 这里的“伪造”包括“变造”。 换句话说,使用修改后的信用卡也可能构成信用卡欺诈罪。

6.从主观上讲,它是伪造的信用卡,从客观上来说,它是无效的信用卡,然后在构成犯罪的相同构成要件中犯了错误,从而确立了信用卡欺诈罪。

7.“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即构成盗窃罪”的前提是:只有盗用了真实有效的信用卡,盗窃行为才可成立。 因此:(1)如果盗窃是故意伪造或作废了信用卡并使用的,则应确立信用卡诈骗罪。 (2)而事前明知这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且窃取, 盗窃后,发现它是伪造的或无效的信用卡,但仍然使用,也确立了信用卡诈骗罪。

8.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透支超过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并且在发卡行两次催收两次以上,超过三个月还没有归还的行为。 这里的“催收”包括书面催收和口头催收。 但这仅限于持卡人本人的催收,不包括担保人或持卡人家庭成员的催收。

9.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属于身份犯罪,主体必须是合法持卡人。 如果在申请信用卡时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并不是合法持卡人,因此就不能确立恶意透支类的信用卡诈骗罪,而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类的诈骗罪。

10.窃取他人信用卡的人并不会犯有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有人窃取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然后恶意透支,则应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等几项罪行数罪并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方式是使用行为,但此处的“使用”必须根据信用卡本身的目的加以使用,例如消费,提现,透支等。所以(1)盗窃他人信用卡但未使用信用卡,而是给其他人使用,没有触发“使用”条件,因此不能被视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只能根据情况判断如何处理盗窃和买卖,再给出相应的结论。(2)如果在盗窃/抢夺/诈骗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后未使用信用卡,则不得确立盗窃/抢夺/诈骗罪。但是,可以确立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这是针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犯罪。(3)如果信用卡是作为其信用能力的凭证而抵押或抵押的,并且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则它不属于上述“使用”,并且不能确立信用卡诈骗罪,只有可以确立诈骗罪。(4)如果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被盗用,则属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并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但是根据这个命题,这种情况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而确立盗窃罪。

最常见的原因是恶意透支信用卡,很多人觉得逾期了,最多就是经济纠纷,等自己有钱的时候再还就是了。正是这个天真的想法,很容易使自己惹上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道理都懂了,态度也要端正起来!